“科技感”违法!运城两男子利用仿制相关软件源代码偷盗虚拟货币!

2024-04-07 09:39:56 作者:小编

  原标题:“科技感”违法!运城两男子利用仿制相关软件源代码,偷盗虚拟货币!

  从黑灰产源代码到6万余个虚拟币,从仿制平台到顺利实施“盗币”,两男子利用“科技感”满满的盗窃手段,成功盗窃了预估价值人民币42万元的虚拟货币。5月22日,运城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信息,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网上盗币”案件。

  前段时间,运城网安部门在一起黑灰产线索中发现,辖区人员贾某超、贾某涉嫌非法窃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查明真相后,运城网安部门抽调精干警力在万荣县将二人抓获,现场查扣各类黑灰产源代码10余套,某虚拟币6万余个(价值人民币42万元)。

  经查,2022年5月,贾某超、贾某二人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取了仿制相关软件源代码,由贾某超搭建服务器,运行该仿制平台。

  由于该仿制APP图标及界面与真实APP高度相似,部分网民一时无法分辨,便使用自己真实的信息登录,二人利用非法手段窃取网民虚拟币数据,俗称“盗币”。目前初步查明二人通过“盗币”手法非法获取虚拟币价值90余万元,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明令禁止交易虚拟货币。早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采访中,记者也了解到此类案件定性存在争议。据裁判文书网相关数据显示,对于盗窃虚拟货币的案件,各地既有判定为盗窃罪的,也有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但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较多。此类判决的意见多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虚拟货币不是刑法意义上“财物”而是一种“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因为虚拟财产与金钱等有形财产与电力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将其解释为盗窃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

  此外,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盗窃数额的认定,目前缺乏能够被普遍接受的计算方式,数额难以确定会使法官在认定盗窃罪后的定罪量刑时陷入困境。还有就是,不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符合世界惯例。因此,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符合罪刑均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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