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杯直播我市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2024-04-26 04:18:32 作者:小编

  今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近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邱某系建盏制作技艺师,是国家一级/高级技师、南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建窑建盏烧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他于2016年至2020年4月采用侧烧烧制方法,创烧了名为《茶盏(顺势)》的建盏作品,并获得第十一届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争艳杯”大赛金奖。2021年11月,邱某发现李某未经许可擅自仿制生产“顺势”建盏系列作品,并通过线下实体门店以及线上平台宣传、销售,宣传、销售中还突出使用“顺势烧”“顺势轮回”等宣传语。邱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其“顺势”建盏作品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在器型、结构、外观式样、样式以及滴状图形等主要元素上与邱某享有著作权的《茶盏(顺势)》美术作品基本一致,具备《茶盏(顺势)》美术作品的独特特征,侵害了邱某的著作权,判决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万元。

  建窑建盏烧制技艺已被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本案是南平地区首个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案件,判决明确了具有独创性和新颖性并具备审美意义和艺术创作高度的建盏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

  武夷山某泉茶业公司先后获得“放心茶企业”“市级龙头企业”等荣誉,产品“瑞泉”被授予福建老字号,在武夷岩茶行业领域享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2022年,这家公司发现武夷山某岩茶业公司、武夷山某春茶业公司、武夷山某春茶厂制作并售卖的茶叶泡袋,与自家的百年老枞、素心兰等系列产品在颜色、产品名称、文字内容和顺序、文字和图标摆放位置等方面基本一致,认为这三家茶企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因此诉至法院。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武夷山某岩茶业公司、武夷山某春茶业公司、武夷山某春茶厂使用的茶叶泡袋与武夷山某泉茶业公司产品,除商标名称不同外,文字内容、排版布局、色彩选择基本一致,构成侵害著作权;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三被告赔偿武夷山某泉茶业公司10万元。

  本案涉及茶产品包装设计乱象的惩治,本案判决明确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茶叶包装近似的外包装设计,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还可能因他人应用在外包装上的图文设计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和美感而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有利于引导茶业经营者正确设计使用茶产品包装,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茶产业市场竞争秩序。

  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是名经营者,对外提供付费会员服务。2021年9月,南平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qq豪华绿钻三十天qq音乐(单价6.5元)”等产品,并在销售页面使用深圳某科技公司的“”等商标。消费者购买后,南平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拼多多聊天界面发送给消费者一个数字串兑换码及兑换链接。登录该链接,页面显示为“兑换中心”,但非深圳某计算机公司官方兑换中心。消费者在页面输入数字串兑换码后,可开通豪华绿钻服务。南平某网络科技公司无法说明兑换码的合法来源。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平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上行为均易让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来源于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故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南平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20万元。

  本案是打击网络“黑灰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该案所涉侵权行为是通过攫取他人竞争优势来牟取不当利益,势必导致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扭曲,最终导致消费者的福祉减损。判决有利于强化市场公平竞争导向,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小糊涂仙”品牌在酒类行业经营多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广州某酒业公司系“小糊涂仙”注册商标的被许可权利人。2021年,这家公司调查发现,建瓯某食品批发部在其店铺内销售的一款白酒的包装盒正面上标注有“小糊涂酒仙”字样,认为建瓯某食品批发部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而提起诉讼。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建瓯某食品批发部销售的酒产品外包装盒的正面标注其商品名称“小糊涂酒仙”,与广州某酒业公司取得授权许可的“小糊涂仙”商标仅一字之差,其字体和内容近似,且为同类商品,足以混淆消费者的判断,构成商标近似。建瓯某食品批发部的行为侵害了广州某酒业公司的商标使用权益,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令建瓯某食品批发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广州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本案涉及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侵权人通过对注册商标进行加、减字或者使用近似字等方式以达到混淆消费者的目的。判决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小微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起到警示作用。

  2022年初至5月间,江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情况下,联系并通过石狮某文化传播公司仿制标有“瑞泉”“溪谷留香”等注册商标标识的茶叶提袋、礼盒、泡袋等。2022年3月起,江某利用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在武夷山市生产假冒“瑞泉”“溪谷留香”品牌的茶叶,并以品牌官方价格三至四折的价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63737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现场查扣26万余个假冒“瑞泉”“溪谷留香”注册商标标识的茶叶提袋、礼盒、空泡袋等,以及已经包装含茶叶的泡袋7961泡,茶叶价值311768元。归案后,江某赔偿商标权利人260万元,并取得谅解。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94916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江某具有坦白情节,赔偿两被害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以及当庭自愿认罪等因素,予以从轻处罚。判决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94万元。

  本案为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昆仑2022”专项行动案件,入选公安部“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支持全面创新十起典型案例”,在加强商标品牌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服务保障地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刑行一体办案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7月20日,松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松溪县某理发店检查时发现,店里在售以及贴有消费者姓名标签的“十二草集植物洗头原浆”和“十二草集草本植物防脱健发保健膏”的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有“十二草集、植物原浆、檀香、中国发明专利6.7”“十二草集、防脱健发、中国发明专利6.7”等字样。经调查,这项发明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中的法律状态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属于提交专利申请后审查未通过、未被授予专利权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下同)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规定的“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情形,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23年10月23日,松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商家在提交专利申请后审查未通过、未被授予专利权情况下,却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中国发明专利”等字样,属于典型的假冒专利行为。通过该案查处,对经营者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2023年7月27日,建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建阳区某生鲜超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超市销售的“鑫宝盛”金泰香米外包装中标注有“本包装外观版面专利号:ZL4.0”字样。经查,2013年2月13日公告该专利权终止,终止日期是2011年12月5日。这家超市于2023年7月8日从南平市建阳区凯凯隆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一包52元的价格购入“鑫宝盛”金泰香米共5包,已以一包55元的价格销售2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规定的“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情形,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23年12月5日,建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者销售标明专利标识相关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做到真实、有效、准确、规范,才能有效保护专利权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的查处有力打击假冒专利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014年,徐某某为浦城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解决了如何制备含糖量低、外观形态佳的蜂蜜桂花茶的技术问题。这一技术方案由浦城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6年3月30日由专利局公告授权。

  《专利法》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2023年9月5日,徐某某请求浦城县知识产权局帮忙落实专利法中的奖酬制度,提出发明人与浦城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专利奖酬纠纷调解请求。

  2023年9月10日,双方达成专利纠纷和解协议,浦城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3000元给徐某某作为奖励。

  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制度是调动发明人、设计人的创新积极性,激励发明创造,保障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向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支付奖酬是单位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本案调解成功,让被授权单位充分认识到了这项法定义务的重要性,也为今后发明人继续为企业创新发明提供了动力支撑。

  2023年7月17日,南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联合建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南平市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下,在建阳区高新大道一大楼外现场查获王某某、杨某某正在销售涉嫌假冒武夷山市擎天岩茶叶有限公司“心頭肉®”注册商标的心頭肉茶叶,数量100盒。执法人员随后在王某某、杨某某位于高新大道这座大楼的茶叶销售网络直播间还查获假冒“溪谷留香”“曦瓜”“皇山润涧”“岩印”等注册商标的一批茶叶。经生产厂家、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茶叶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商品。

  经统计测算,侵权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5万元,达到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建阳区市场监管局依规将案件移送南平市公安局建阳分局处理。2023年7月18日,南平市公安局建阳分局立案侦办。

  行刑衔接是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本案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公安机关介入,利用最短时限,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笔录,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7日,根据举报线索,建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建瓯市某莲子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时,发现仓库内有鲜莲子扣39盒。鲜莲子扣外包装上使用的绿色食品标志由绿色食品商标图形、“绿色食品Greenfood”字样和企业信息码组成,并标注有“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字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9日取得绿色食品标志证书,2021年4月8日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印制无绿色食品标志的新标签,之前印有绿色食品标志的旧标签存放于仓库未及时销毁。由于工作失误,几个批次产品的外包装上误用了旧标签。

  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建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查封的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绿色食品标志是国家农业农村部制定推行的优质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该案查处对引导企业依法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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