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在欧洲杯直播网络平台发布差评=侵犯名誉权?

2024-05-10 15:03:25 作者:小编

  近日,长垣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消费者在网络平台发布差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吧。

  张某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 月 26 日通过网络平台订房入住某酒店。1 月 26 日,张某在使用房间内的护发素时,发现护发素瓶底有异常毛发,随即找到酒店工作人员投诉反映,双方协商未果后报警。由于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 月 29 日,张某在网络平台对酒店进行了评价,主要内容为“......护发素不干净,发现不明物体,护发素里发现一根毛,第一时间联系前台,只是拿了一瓶新的上来,就想就此了事,说等老板娘回来处理,中午等到晚上,晚上再给前台打电话说联系不上……”等内容。

  酒店认为张某恶意差评、恶意诋毁,侵犯了酒店的名誉权。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删除差评、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失 20,000 元。

  张某辩称,其在使用房间内的护发素时发现该护发素瓶内有异常毛发。发现问题后,积极找到酒店工作人员协商解决问题,但酒店负责人拒不协商。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才在网络平台上对该酒店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映,这是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并未侵犯酒店的任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次纠纷中,张某 2024 年 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 月 26 日入住酒店,1 月 26 日张某在使用酒店内提供的护发素时发现所使用的护发素瓶中有异常毛发,双方发生纠纷。酒店给消费者提供的洗漱用品存在瑕疵,过错在先,其次张某在网络平台对酒店的差评,是行使消费者对经营者正常监督的权利,不属于恶意差评、恶意诋毁。酒店提供的洗漱用品质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并不代表给张某提供的洗漱用品没有瑕疵,因此,张某对酒店的差评,没有侵犯酒店的名誉权,酒店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目前,通过网络促成的交易数量日益增长,消费者对其真实体验的披露,是促进商家改善服务质量、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手段。若批评无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应鼓励网络服务平台充分保障消费者评价权,引导消费者客观理性发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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