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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的创意和用户界面是否受到著作权或专利保欧洲杯直播护?
受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肯定,但如果诉讼需要证明网站文字、图片、色彩及其组合编排的独创性。申请专利则非常困难。
相关案例请参考我的答案“UI 设计是如何让受到法律保护的?关于征途网站的这种 UI copy 的行为,在中国可以告他吗?”3015
不是专利方面的律师,Tumbir是什么我也不知道,所以更深入的答复,但是可以先说几个基础性的背景。
1、知识产权法是一个地域性非常强的法律领域,每个国家的企业要到本国的注册部门登记知识产权,注册的效力也仅限于本国。所以facebook注册在美国的专利和商标在中国法下是得不到保护的。至于知名品牌的跨国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就不展开了。、
2、与上一条直接相关的问题就是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方式也是显著不同的,换言之,不管facebook和connectU在美国打过什么官司,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都缺乏借鉴价值。一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在美国受到保护,不代表在中国法下也会受到类似的保护。
3、知识产权在我国分三类,商标、专利、著作权。商标我想不是LZ关心的重点。专利又分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个人相当怀疑网站的商业模式、商业创意、用户界面是不是能够归入其中的任意一种。顺便补一句,专利如果不去注册也是不受保护的。至于著作权,软件肯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理论上讲程序员写的所有代码我理解都是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但是别人看了你的创意,另写一段代码并不构成侵权。此外,网站的其他美术设计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4、如果客户界面被他人模仿用于假冒,比如用极为相似的外包装和“德美”名称冒充“德芙”巧克力,那肯定构成侵权,但是这并不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禁止的市场混淆行为。
综上,我理解通常所说的创意很难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用户界面在特定条件下,则有可能是能够得到保护的。
网站创意,在这里我们将您所说的网站创意界定为一种网站的运营形式,如优酷、爱奇艺的网站创意在于视频展示,头条、一点资讯的网站创意在于及时讯息的分享与传播,知乎创意在于问题解答。这些实际上是基于目前的互联网技术应用而产生的一种运营手段与方式。
用户界面,在这里我们把它界定为用户打开某些网站、APP之后看到的或者是这些软件展示给我们布局、颜色、内容分类等要素组合起来的整体。
由于各个网站的实际情况远比理论复杂更多,设计的方面包括国际法专利制度、各国对作品的不同认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接下来,我只从理论上分析一下上述界定过的网站创意、用户界面分别需要什么条件才会收到保护,满足了这些条件之后,被侵权人当然就可向侵权方其他诉讼要求赔偿。
关于网站创意:这里已经说过网站创意仅仅是一种运营手段和方式,而在我国专利体系中,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并不受专利权保护。但如果这些网站创意如果能够转化为一种方法,去描述其网站作用的话,那么在这个网站存在新颖性、创造新、实用性的基础上则可以去申请专利。比如说在网络刚刚兴起、即时通讯软件没有出现的年代,类似企鹅聊天软件的互联网软件构思,我们可以以“一种基于互联网能够使人跨越空间以文字、语音、视频等方式即时通信的电脑程序”为名,申请专利。如果这些网站创意可以获得专利,那么当然能够予以保护。所以是否犯法需要看所谓的“被抄袭方”有无相关专利,如果跨国“抄袭”,则要看“被抄袭方”又是否在抄袭方所在国度享有专利。君不见各地卫视综艺节目借鉴韩国综艺,目前多数都只能进行道德谴责,仅有少部分以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关于用户界面:可以分为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界面最终的展现成果,一个是界面背后所存在的源代码。
源代码比较好说,另一家如果直接抄袭了源代码,那么就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但是计算机语言多种多样,即便最终展现成果相似,源代码一样活着雷同的可能性极地。
而如果把界面最终展示成果看成一个美术作品或者外观设计作品的话,那么其实是可以利用著作权或者专利权进行保护的。但是利用著作权保护首先需要证明用户界面属于作品,因为界面背后的源代码已经被软件著作权保护了,单独的界面展示很难被定义为作品。而使用专利保护,有需要证明界面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创新性,难度依然很大,但依旧有可能通过以上两种方法进行维权。
首先先说明一点,在我国法律规定下,著作权是天然获得的,不管发表与否,作者对其作品都享有著作权。而专利则不是,需要像有关专利部门(在我国,该有关部门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申请,获批准并缴纳相应费用之后,才能获得该专利权,和使用专利主张权利的权利。
准确的说,点点网不是抄袭Tumblr,同样的,也不是抄袭Quora,人人网也不是抄袭facebook,饭否也不是抄袭twitter,这些行为只能认定为借鉴或者模仿,不能算是抄袭,所以并不能说侵犯了著作权。我下面具体说一下,为什么不算抄袭。
一个网站,我们也可以说是一个计算机软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作品,作者是享有著作权的。在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时候,需要备案的材料是源代码,所以保护的作品形式应该也是源代码形式的。那么,什么样的行为算是抄袭呢?看着人家的源代码,原封不动的把全部或者部分抄过来,这自然算是抄袭。像tumblr、Quora这些网站,显然没有源代码外泄,如上述那些网站的例子,根据别人的样子,仿制一个类似的作品出来,这个只能算模仿,不能算抄袭。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的时候的抄袭,和我们平时所说的“抄袭”,是有不同的。
不过既然著作权是天然获得的,为什么还需要申报呢?难道仅仅是一种认定成果的形式?
所以,我们发现,著作权并不能很好的解决一些问题,于是,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使用专利这种东西了。专利可以对一种方法、一种形式、一种功能进行保护,被保护的对象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抽象。我国现行关于专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了专利的三种形式,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需要对界面的样式进行保护,就需要将自己设计的界面申请外观专利。这样,一旦有人仿制你的界面,那即是侵犯你的专利权,你就可以对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像facebook这样的网站,可以通过发明专利或者使用新型专利的形式,来保护自己的创意。比如,可以申请类似于“一种基于Web的实名社交网络”这样的专利,然后具体描述他的一些特有的特征。只要有人仿制了他的作品,并且带有他的专利里面描述的那些特有的特征,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侵权,然后就可以提起诉讼并且要求赔偿。
又如,搜索引擎这样的东西,完全可以作为“依赖关键字的互联网页面索引”来申请专利。专利的特点就是要清晰的描述你的创意新颖在什么地方,和别人有什么不一样的东西,要保护的是那些创新点。像Google的PageRank算法显然是一个创新点,那么在专利中是应当具体说明并保护起来的。
但是,如果他们没有申请专利,或者没有申请能够在中国境内有效的专利,那么所有的仿制行为都不能算是侵权,最多只能从道德层面去谴责,没有办法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对于专利,还分为国内的和国际的。国内的是在申请国国内范围内有效的。而国际的,需要申请的国家是PCT(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申请之后,专利能做所有PCT缔约国范围内有效。当然,PCT专利的申请费用也比国内的专利昂贵不少。对于类似facebook、twitter、Quora这样的创业企业,早期可能没有那么多资金,很可能没有进行这样的专利保护。
我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曾经为项目申请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发明专利,通过这个过程中所学的知识发表一下观点,如有错误,请专业人士不吝指正。
首先先说明一点,在我国法律规定下,著作权是天然获得的,不管发表与否,作者对其作品都享有著作权。而专利则不是,需要像有关专利部门(在我国,该有关部门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申请,获批准并缴纳相应费用之后,才能获得该专利权,和使用专利主张权利的权利。
准确的说,点点网不是抄袭Tumblr,同样的,知乎也不是抄袭Quora,人人网也不是抄袭facebook,饭否也不是抄袭twitter,这些行为只能认定为借鉴或者模仿,不能算是抄袭,所以并不能说侵犯了著作权。我下面具体说一下,为什么不算抄袭。
一个网站,我们也可以说是一个计算机软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作品,作者是享有著作权的。我在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时候,需要备案的材料是源代码,所以保护的作品形式应该也是源代码形式的。那么,什么样的行为算是抄袭呢?看着人家的源代码,原封不动的把全部或者部分抄过来,这自然算是抄袭。像tumblr、Quora这些网站,显然没有源代码外泄,如上述那些网站的例子,根据别人的样子,仿制一个类似的作品出来,这个只能算模仿,不能算抄袭。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的时候的抄袭,和我们平时所说的“抄袭”,是有不同的。
不过我有一点一直很疑惑,既然著作权是天然获得的,为什么还需要申报呢?难道仅仅是一种认定成果的形式?
所以,我们发现,著作权并不能很好的解决一些问题,于是,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使用专利这种东西了。专利可以对一种方法、一种形式、一种功能进行保护,被保护的对象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抽象。我国现行关于专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了专利的三种形式,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需要对界面的样式进行保护,就需要将自己设计的界面申请外观专利。这样,一旦有人仿制你的界面,那即是侵犯你的专利权,你就可以对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像facebook这样的网站,可以通过发明专利或者使用新型专利的形式,来保护自己的创意。比如,可以申请类似于“一种基于Web的实名社交网络”这样的专利,然后具体描述他的一些特有的特征。只要有人仿制了他的作品,并且带有他的专利里面描述的那些特有的特征,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侵权,然后就可以提起诉讼并且要求赔偿。
又如,搜索引擎这样的东西,完全可以作为“依赖关键字的互联网页面索引”来申请专利。专利的特点就是要清晰的描述你的创意新颖在什么地方,和别人有什么不一样的东西,要保护的是那些创新点。像Google的PageRank算法显然是一个创新点,那么在专利中是应当具体说明并保护起来的。
但是,如果他们没有申请专利,或者没有申请能够在中国境内有效的专利,那么所有的仿制行为都不能算是侵权,最多只能从道德层面去谴责,没有办法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对于专利,还分为国内的和国际的。国内的是在申请国国内范围内有效的。而国际的,需要申请的国家是PCT(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申请之后,专利能做所有PCT缔约国范围内有效。当然,PCT专利的申请费用也比国内的专利昂贵不少。对于类似facebook、twitter、Quora这样的创业企业,早期可能没有那么多资金,很可能没有进行这样的专利保护。
网站的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 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对于界面呈现的视觉外观,理论上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商标等获得保护。
我国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对包含GUI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2019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328号公告,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了修改,并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主要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申请。
明确要求GUI申请说明主要用途,并且载体可扩大到“显示屏幕面板”。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对于以“显示屏幕面板”提交的,并非必须提交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终产品视图,特别需要表明使用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的则建议提交即可。对于以“显示屏幕面板”为载体的,要求穷举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且不能出现“等”字。建议尽可能提交可应用的多种最终产品。
GUI外观设计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满足以下四个法律要件的外观设计,可以成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一)以工业产品为载体;(二)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结合所作出的新的设计;(三)适于批量化生产的工业应用;(四)富有美感;第二,在我国现有专利制度之下,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前提,确实应当是以特定工业产品为载体,相关申请文件亦应完整揭露且充分显示该工业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脱离了特定工业产品的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并不属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范围。同时,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8号文的规定,可知,目前我国涉及GUI外观设计的授权专利一定是GUI与硬件设备的组合。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GUI内容在著作权中只能体现在文档里面,参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第三条,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GUI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需要分析其是否具有作品应当具备的属性。但在认定用户界面是否属于作品时,对创意性要求认定是比较困难和模糊的,具体可以根据以下进行判断:其一、界面是否仅仅只是菜单按钮的简单组合;其二菜单显示表达方式是否是有限的;其三整体界面相对于其它类似软件是否更具创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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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网页是基于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性和非作品性的信息材料,根据设计者的创作意图和创作构思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
网站页面虽然所使用的颜色、文字、信息等处于公知领域,但网站设计者将该页面的颜色、文字、图标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并以数字化形式发表并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可为社会公众借助联网主机所接触,给人以视觉上的美感,此不属于简单的对事实的排列,而是作者独特构思的体现和智慧的结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苦于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争讼之网页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创意是不受保护的。你看搜索引擎谁都可以做。facebook是因为双胞胎开始是和扎克伯格合作,后来扎克伯格忽悠两个人,自己另起炉灶。
本文由:小九直播足球_小九直播nba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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