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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欧洲杯直播
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保护创新成果,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原告象山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是第9966392号“老倪”(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5类片剂、膏剂、贴剂等)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发现北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内销售名为“老倪祖三贴官网骨痛贴膏腰椎膝盖颈椎贴膏颈椎颈部黑膏药冷敷”的商品,认为侵害其商标权,故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北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老倪祖三贴官网骨痛贴膏腰椎膝盖颈椎贴膏颈椎颈部黑膏药冷敷”商品,销售价格单独购买为163元,发起拼单158元,展示有商品外观图并显示已拼2035件。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店以158元的价格购买了被诉侵权商品,并对购买过程进行公证,安徽省界首市公证处出具(2023)皖界公证字第3683号公证书。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内有两盒膏药贴,每盒十贴。在外包装盒的正面正中间图案中印有“老倪”字样,左上角粘贴的二维码标签、外包装盒的背面及二维码处均使用有“老倪”标识。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正品膏药比对,其中正品的贴剂背面为白色,被诉侵权产品的贴剂背面为黄色;分别扫描二者外包装左上角的二维码,显示的防伪查询系统页面有所区别,输入防伪数码显示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被告抗辩不知销售的商品是假冒商品,主张其向原告销售的该件商品是以25元价格从第三方店铺“某某优选”购买后由“某某优选”店铺直接发货,其实际仅销售了一件(两盒),其他销售数据均系以1分钱的价格刷单形成的,获利不到100元。案涉商品已下架。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9966392号“老倪”商标,上述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老倪骨疼贴膏药,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中的贴剂属同种商品,被诉侵权商品老倪骨疼贴上使用了“老倪”字样,经比对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原告“老倪”商标用于膏药商品本身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易导致消费者产生与原告注册商标的误认,由此对涉案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因销售上述商品的获利金额,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导致的损失金额,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目前,电子商务领域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网店通过虚假交易给自己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用户好评,以吸引消费者点击、购买,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即“刷单炒信”。为满足这一需求,还有经营者专门组织大量人员为网店提供刷单炒信服务,帮助网店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形成黑色产业链。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鉴于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的认定至关重要,所以,侵权人常常以“自曝”的形式,用刷单作为理由,以此否认部分销售数据,从而试图减少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刷单”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经营理念,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也会造成权利人销量、定价、商誉等间接损失,应予以否定性评价。侵权人在选择刷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的同时,亦应承担其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的法律责任。刷单量虽然不是实际销量,但应作为提高赔偿数额的酌情考量因素。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订单记录证明其店铺网页显示的销售数量不是商品实际销售数量,系刷单形成,但即使存在刷单的事实,也不能成为减轻赔偿数额的依据,不应被鼓励和提倡。在此提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要试图以“刷单”方式虚构交易,否则将可能面临相关的赔偿和处罚。
原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系列书刊纸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独家授权经销权,2022年8月9日,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北海市某贸易公司经营的京东APP店铺“某图书专营店”销售《剑桥雅思线》,认为北海市某贸易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对涉案正版图书的发行权,故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2月17日,原告向法院申请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调取被告网店商品近三年全店交易数据。2023年3月23日,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自2022年7月19日(店铺开设之日)至2023年3月20日(数据提取之日)期间的销售数据。经筛选,被告在其店铺所售卖的雅思系列图书自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销售成功数量54套,销售完成金额为9278.24元。2023年3月31日,原告通过电子数据取证,被告仍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被诉侵权图书。
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购销协议书》《出版物经销合同》《图书经销协议》《供货折扣合同》等证据,拟证明其销售正版书籍的进货价格不高于4折,其自愿按照4折计算进货成本;销售价格高于6折,其主张按照2折计算利润率并据此主张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就案涉正版图书在限定范围内的排他性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故原告有权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侵权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赔偿损失。经比对,被诉侵权书籍《剑桥雅思官方线》纸张较薄,字体与图形印刷毛糙,整体质量与正版图书存在较大区别,且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该书籍为合法出版物以及有合法来源,故认定该书籍为盗版书籍,其销售盗版书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正版图书享有的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虽然涉案店铺经营时间不长,被诉侵权图书销量较少,销售额不高,但至本案开庭后,被告仍在销售被诉侵权图书,足以说明其侵权故意明显,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故原告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对被诉侵权书籍享有的图书发行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266.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系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案被告销售《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盗版图书,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出版市场版权秩序,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虽然被告经营涉案店铺时间不长,侵权书籍销量少,但至本案开庭后,被告仍未停止侵权行为,足以说明其侵权故意明显,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盗版行为,树立了鲜明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导向。
维护创作权益,促进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除了加大对盗版书籍销售者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落实惩罚性赔偿外,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网店销售盗版书籍的监管力度,强化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严禁其提供盗版书籍销售的渠道,确保网络环境的清朗。通过信息共享、线索互通,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共同形成打击盗版书籍的合力,营造良好的版权环境。
原标题:《世界知识产权日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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